深交所:关于对李巧丽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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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6 19: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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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30


关于对李巧丽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李巧丽,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李巧丽作为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长城”)股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 年 10 月 29 日,神州长城披露的《关于李巧丽承诺不减
持公司部分股票的公告》显示,李巧丽通过司法拍卖方式获得神州长城 5,400 万股股份,并向神州长城出具《关于不减持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承诺函》,承诺在办理完 5,400 万股股份过户手续后的三个月内,除 900 万股外,持有另外的 4,500 万股在神州长城股价低于 1.5 元时不会在二级市场进行减持。

2019 年 12 月 24 日,神州长城披露的《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显示,李巧丽通过司法拍卖方式获得的 5,400 万股
神州长城股份于 2019 年 11 月 21 日完成过户。公司同时披露,李
巧丽于2019年11月26日再次通过司法拍卖方式获得神州长城股
份 39,877,962 股,并于 2019 年 12 月 18 日完成过户。李巧丽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前多次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神州长城股份合计
56,114,360 股。截至 2019 年 12 月 20 日,李巧丽还持有神州长
城股份 37,763,602 股。

经核查,李巧丽于 2019 年 12 月 18 日办理完成 39,877,962
股股份过户手续之前,其股东账户上所持神州长城股份已为零股,李巧丽实际已将首次过户的 5,400 万股股份出售完毕,并且在前述减持期间,神州长城股价持续低于 1.5 元。李巧丽违反承诺卖出股票,涉及减持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李巧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李巧丽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李巧丽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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