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按照 公司章程》,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并有至少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
知识和经验,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如审计委员会委员有 2 名以上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章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委员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提案的意见报告的,董事会可以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因董事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部门负责人为联系人。(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
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每季度至少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审计委员会 2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
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
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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