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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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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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9-25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914 号

关于对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 57 号 5 号楼;

杨晓燕,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辉,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

林琨,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 年 1 月 31 日,公司披露《2022 年度业绩预告》称,预
计 2022 年度营业收入为 13,000 万元至 16,000 万元,扣除与主营
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以下简称“扣除后营业收入”)为 13,000 万元至 16,000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为-31,500
万元至-25,500 万元。2023 年 4 月 29 日,公司披露《2022 年年
度报告》,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 6,245.65 万元,扣除后营业收入为 5,671.38 万元,扣非后净利润为-11,627.65 万元,上述事项导致公司股票触及终止上市情形。公司《2022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营业收入、扣除后营业收入、扣非后净利润与《2022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营业收入、扣除后营业收入、扣非后净利润相比差异金额较大,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5.1.3 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杨晓燕、时任总裁张辉、财务负责人林琨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5.1.9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晓燕、时任总裁张辉、财务负责人林琨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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