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资本: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油资本资讯
2024-03-28 19:3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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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3-29


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或对投资人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介、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职责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组织制定、实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并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改正。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
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应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独立董事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监督,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未经董事会决议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对外披露未经公开披露的公司信息。

第五条 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的,应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可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办法予以修订。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或媒体披露未经公开披露的公司信息。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以下信息披露职责:

(一)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为董事会、监事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公司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信息披露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组织与协调;

(二)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及信息披露事务的保密工作,组织
制订并完善保密措施;

(三)将证券监管部门就公司信息披露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工作要求及时通告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四)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所有文件;
(五)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八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归口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日常组织管理和协调,对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进行资料收集和整理,起草相关报告、公告或报备文稿,经董事会决议、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总经理)批准、董事会秘书签署后发布;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信息披露事务培训工作。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所属公司的董事长分别为本单位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应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单位信息披露事宜,确保将本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书面通报证券事务部。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指定信息联络人,组织、收集其所属单位的基础信息,发生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应当披露事件时,主动、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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