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29
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公司股份,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办法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其他经董事会决议确认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按监管规则规定或有关承诺比例予以锁定。
第三章 买卖所持本公司股份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新增无限……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