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29
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确保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工作。所属公司应当遵循监管要求,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各自实际,明确关联交易归口管理部门和业务流程。
公司与所属公司发生的交易或者所属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不视为关联交易,除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方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所属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所属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4. 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
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所属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 本款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三章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及方法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七条 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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