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股东大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维护公司、股东及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依据 公司法》、 公司章
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股东大会行使职权时,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本规则是公司股东大会及其参加者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 股 东
第一节 股东及其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股东为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和自然人。
第六条 公司依法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有效证据。
第七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九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应当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
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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