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24年-2026年)
为了健全和完善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强化现金分红政策的合理性、稳定性和透明度,进一步维护和保障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就股东回报事宜拟定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战略目标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制定本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在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独立董事、监事会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董事会可以对分红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调整,调整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股利分配频次
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在有条件的情
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股利分配。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股利分
配,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三)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最低比例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和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每年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百分之三十。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当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或者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和执行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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