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其股票被终止上市的,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
【问】公司因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其股票被终止上市的,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三个月。
董秘作为嘉凯城属于交易类退市公司,重新上市规则里面说进入股转系统不少于三个月就能申请重新上市,请问董秘是否还需要满足重新上市10.2.1的相关规定? 【答】*ST嘉凯:您好,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有关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规则请参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0.2.1条、第10.2.4条的规定。¶¶2023-05-29 18:1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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