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鹭药业: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二大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双鹭药业资讯
2024-03-22 18:11:18
  • 14
  • 27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4-03-23


证券代码:002038 证券简称:双鹭药业 公告编号:2024-003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二大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第二大股东新乡白鹭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
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52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鹭药业)的持股 5%
以上股东,自 2010 年 9 月 1 日至 2023 年 3 月 9 日,持股比例由 22.39%减少至 15.89%,权益变
动比例为 6.50%。在持有双鹭药业股份比例累计变动达到 5%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停止交易双鹭药业股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对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违法违规交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第二大股东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就相关问题进行认真总结,汲取教训,后续将切实加
强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同时,公司也将进一步加强与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联系沟通,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