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花智控: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三花智控资讯
2024-04-19 23:5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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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四月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南塔 22-31 层 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a

电话/Tel :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 +86 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花智控”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三花智控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三花智控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
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扫描件、复印件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三花智控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三花智控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三花智控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三花智控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的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行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5)19 号”文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 3,000 万股,其中网上市值配售的 2,400 万股于 2005 年 6 月 7 日起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交易,网下配售的 600 万股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锁定三个月,已于 2005 年 9 月 7 日起上市挂牌交易,发行后总股本为 11,300
万股,公司股票简称“三花股份”,股票代码为“002050”。

2016 年 11 月 15 日,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于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名称变更为“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证券
简称自 2016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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