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明珠:沧州明珠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沧州明珠资讯
2024-04-25 19:23:14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4-04-26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各全资及控
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及《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
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仅以锁定成本、对冲风险、套期保值、规避与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绝对禁止任何风险投机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的子公司,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
全资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公司下属的子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进行任何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四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投机和套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
衍生品交易均建立在实需背景之下,以规避和防范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
批准具有金融衍生品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主体。
各项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在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额度范围内对衍
生品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负责,包括进行业务审批、签署衍生品交易相关的协议、合同及交易确认文件等。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或人员:

1、财务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将金融衍生品交易申请提报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执行合同签定。另根据公司规定,当金融衍生品交易金额达到一定条件,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2、财务部在经审批的额度范围内,与金融机构开展具体交易;

3、证券投资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相关规定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