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0
章程修正案
原章程条款内容 修改后章程条款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制订本章程。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规定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交易本公司证券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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