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迅: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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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5 19:5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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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16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零二肆年肆月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有关独立董事的管理规定”),根据《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遵守有
关独立董事的管理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当发现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采取回避等措施进行消除,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在不超过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
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被认为是会计专业人士:

(1)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就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比例并担任负责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或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有关上市公司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规定人数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补足。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必须具有有关股东董事管理规定、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并在任职期间内保持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制度;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下列不良记录: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有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有关独立董事管理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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