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8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聘任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五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必要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次拟任职的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证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
母、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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