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迅电信(深圳)破产清算被驳回了。中粮地产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北
是我崽的die
2022-01-28 19:4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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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迅电信(深圳)破产清算被驳回了。
中粮地产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北讯电信(深圳)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2-01-26

中粮地产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北讯电信(深圳)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91民初5630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粮地产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三区中粮地产集团中心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吴坤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宇,广东润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德智,广东润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讯电信(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岩。
破产管理人:广东雄邦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娟愉,广东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灏,广东雄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中粮地产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与被告北讯电信(深圳)有限公司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中粮创智厂区4栋1003A、1626、1721、1722号房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人民币8838.4元及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违约金(违约金从每月应缴纳的物业管理服务费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被告缴清上述所欠物业管理费止,暂从2020年1月11日计至2021年4月30日为人民币656.26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中粮创智厂区4栋1003A、1626、1721、1722号房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专项维修基金人民币736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中粮创智厂区4栋1003A号房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电费248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中粮创智厂区4栋1626号房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电费364.8元,2019年12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水费33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中粮创智厂区4栋1721号房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电费39.2元,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水费22元。6、被告向原告支付中粮创智厂区4栋1722号房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电费119.2元,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水费99元。上述费用合计:人民币11155.86元。7、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30日,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中粮创智厂区物业租赁合同》,将中粮创智厂区4栋1003A、1626、1721、1722号物业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交付之日起15年。原告接受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自2014年8月1日起对中粮创智厂区进行物业管理至今。在此期间,原告履行了物业管理的相关义务,而被告却一直拒交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物业管理服务费和本体维修基金及部分月份的水、电费。为此,原告曾多次催告被告缴纳(每次将催缴通知书放置到被告信箱和门口),在多次催缴无效的情形下,2021年1月13日原告的总公司委托广东润鹏律师事务所函告被告,再次要求其缴纳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本体维修基金、电费等费用,但被告对此置若罔闻。
经审理查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朱俊锋等7人的申请,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粤03破申821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申请人朱俊锋等7人对被申请人北讯电信(深圳)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1年6月3日指定广东雄邦律师事务所担任北讯电信(深圳)有限公司管理人。2021年6月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3破273号公告,要求北讯电信(深圳)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在2021年7月20日前向该公司指定管理人申请债权。
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债权确认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因此,债权确认的完整程序是债权人申报,管理人登记、调查或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人会议核查,经上述程序后,债权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未经上述前置程序,径行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债权人行使权利的程序,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中粮地产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9元(已由原告预交),待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尾部
审判员王云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龙楚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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