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5
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4 年 4 月 23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
责,为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
公司规范运作的重要责任人,负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要求的义 务,行使相应的职权,履行相应的职责,并获得相应的报酬。
第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领导管理。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职责和权利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
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 利益。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依法保障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管人员的职权。董事会秘书享
有公司高管人员的各项职权,依法参加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和经营管理决策层会议,对涉及公司治理运作程序和信息披露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明确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报告
程序和相应责任,公司财务、投资、审计等相关内部机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均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方面的工作,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统一对外信息发布渠道,明确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查认可,不得通过接受媒体、机构访谈以及在股东大会、公司网站等公共场合发表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披露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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