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以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本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
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
按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为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遵守《证券法》、《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以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为首要目标。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六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得为
他人取得公司的股份提供担保。
第七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后及时披露。
第九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
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十条 公司可以为与公司无关联关系的法人单位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
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联系的单位。
公司在执行前款的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十一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情况。公
司财务部门应派专人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运营状况、信用情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提出提供担保可行性的书面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初审确认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负责公司财务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
括: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及其下属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及信息披露负责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信息披露。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五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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