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表决程序,保证监事会工作效率,切实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关,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股东大会负责,定期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
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由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公司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三)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
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出现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对董事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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