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路通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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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20: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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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6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董事会决策功能和对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的监督指
导,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在
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公司财务监督和核查工作,并指导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协调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补足人数;在新委员就任以前,原委员仍应依照本工作细则
的规定履行委员职责。

第七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董事、公司中高层在职和离任审计;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
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
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监察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监察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监察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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