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路通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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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2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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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6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在董
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兼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
另设副组长一至两名,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材料准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审核;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的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通知应
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达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
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
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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