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02
证券代码:002542 证券简称:中化岩土 公告编号:2024-005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已受理。
2.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孙公司上海强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原告。
3.涉案金额:5,887,954.97 元(不含尚未明确的涉案金额)
4.对公司利润的影响:由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判决结果尚未确定,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诉讼、仲裁案件,全力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并密切关注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岩土”或“公司”)控股孙公司上海强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强径”)于近日收到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发出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上海强径与被告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案号为(2024)浙 303 民诉前调 855 号。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情况
1.原告:上海强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汇贤路 289 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友
2.被告: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崮山路 788 号
法定代表人:黄永春
3.第三人: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汇贤路 289 号
法定代表人:宋伟民
(二)诉讼机构情况
1.名称: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所在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龙江路 800 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案件事实与理由
被告系温州机场交通枢纽综合体地下部分土建施工及总承包和温州市域铁路 S1 线
一期工程机场站土建施工标段(下称“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第三人系该工程的专业分包单位,工程地址为: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2017 年 10 月 31 日,被告与第三人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
劲公司”)签订《温州机场交通枢纽综合体地下部分土建施工及总承包和温州市域铁路S1 线一期工程机场站土建施工标段型钢支撑(鱼腹梁)工程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1、被告将其承包的温州机场交通枢纽综合体地下部分土建施工及总承包和温州市域铁路 S1 线一期工程机场站土建施工标段的钢支撑(鱼腹梁)工程分包给第三人强劲公司施工;2、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工程暂定总价为29,839,057.47 元;3、进度款每月按工作量的 70%支付,付款总额达到合同价的 80%后停止付款,余款 20%在结算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第三人强劲公司按约履行了施工义务并交付被告。2019 年 1 月 16 日,
被告与第三人达成结算,结算确认第三人该项目施工总价款为 29,582,942.77 元,扣除款项 354,987.80 元,该项目最终结算款为 29,227,954.97 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现应支付第三人强劲公司到 100%的工程款,但被告总计支付了 24,300,000.00 元,仍拖欠第三人强劲公司工程款 4,927,954.97 元。
原告系第三人的建材、设备供应商及劳务合作单位,原告向第三人承建的多个工程项目提供机械设备、建筑材料及劳务服务。因第三人资金紧张,原告与第三人经友好协商,原告同意受让第三人对被告享有的到期工程款债权 4,927,954.97 元及相应利息以冲抵第三人对原告的部分债务。2023 年 12 月,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2023 年 12 月,第三人及原告分别依法通知了被告,告知债权转让事宜并要求被告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受让涉案债权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根据我国《民法典》《建筑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特诉讼至贵院,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 4,927,954.97 元;
2.判令被告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 4,927,954.97 元
为计算基数,从 2019 年 1 月 17 日起至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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