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8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等规范,为公司内部审计管理指南。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控股公司、公司投资虽未控股但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通过规范化的审计监督,帮助和指导各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各单位必须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监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改善生产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照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及行使内部
监督权,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功能。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能力和素养:
(一)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
(二)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三)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四)熟悉公司业务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
(五)了解公司管理制度及财务会计原则;
(六)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有效沟通。
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后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专业能力和素养,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订者的资格参加所有的经营,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二)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济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订、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法循章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遵循“以合规审计为基础、以效益审计为重点”的工作方针,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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