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8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管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定期报告编制所需材料,并承担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 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在季度报告、业绩预告或
业绩快报披露前 10 日内;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虚报、谎报、瞒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三章 独立董事工作职责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八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总经理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安排独立董事进行现场考察调研活动。
第九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安排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上述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的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议,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半年度及季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查监督计划,将收购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从事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委托理财等重大事项作为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的必备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五章 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流程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定期报告的组织编制和披露工作。证券部协调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实施具体编制工作。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交所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在深交所定期报告预约期结束前,董事会秘书应在征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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