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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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子增持股份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1504 号
二〇二四年四月
目 录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2
二、本次增持股份的具体情况...... 3
三、本次增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5
四、本次增持股份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6
五、总体结论性意见...... 6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子增持股份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1504 号
致: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为“本所”)接受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牧原股份”)的委托,就牧原股份控股股东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原集团”)及实际控制人之子秦牧原(以下统称“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股份”)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之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中国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增持股份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股份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且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之处,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增持股份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信用评级报告中的任何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或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增持股份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牧原股份全部或部分在本次增持股份相关备案或公告文件中自行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牧原股份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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