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5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
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
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
金管理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
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
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
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但投资产品的期限
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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