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 2022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久股份、恒久科技”)2022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永证审字(2023)第 110030 号)。公司董事会现就 2022 年度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所涉事项的影响消除说明如下:
一、2022 年度保留意见所涉及的内容
(一)子公司非正常采购交易
2022 年 9 月,子公司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其总经理刘志雄担任法定代
表人的华澳通讯(上海)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将从兴业银行贷款的 670 万元人民币,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转入华澳通讯(上海)
有限公司账户,未见与前述行为相关的审批材料。恒久科技与 2023 年 1 月向当地公安机关递交有关刘志雄职务侵占的刑事控告状,并对该笔款项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截至本报告日,恒久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闽保信息未收到与上述款项相关的货物或服务,该项交易的商业合理性存疑。
我们虽然对管理层及原总经理刘志雄实施了访谈,并检查了合同、刑事控告状及其后附证据等程序,但由于双方针对该事项说法不一,且公安机关尚未立案或形成调查结论,我们无法判断该项交易的商业合理性及其可收回性,亦无法判断公司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合理性。
(二)对外投资
恒久科技子公司苏州恒久丰德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2 日与珠海红隼中
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共同设立宁波红隼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从事新能源领域方面业务拓展,恒久科技通过第三方深圳市万泰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富”)签订担保函的方式,由万泰富代为转付 1000 万投资款至宁波红隼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所支付款项作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记载在财务报表中。
针对该项投资,我们实施了管理层访谈、检查公司提供的《合作协议》、《担保函》及相关付款单据等审计程序,我们对材料中内容诸多约定、条款及描述内容存疑,由于恒久科技无法对进一步审计程序及相关内容求证提供支持,我们无法判断该笔交易的商业合理性、该笔投资列报的适当性以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三)存货跌价准备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恒久科技存货账面价值 96,431,890.05 元,其中 D 类(瑕
疵品)账面余额 23,436,708 元,相关存货跌价准备 4,341,807 元,由于未能对上述 D 类
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定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四)非经营性资金支出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恒久科技其他应收款共计 17,022,785.92 元,其中子公司
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保信息”)其他应收南京威正智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0,189,657.03 元、福建千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980,990.70 元,南京威正智
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福建千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于期后 2023 年 4 月 24 日,
全部收回。截至本报告日,恒久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闽保信息未提供与此相关的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我们无法确定该笔款项支出的性质。
(五)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恒久科技应收账款余额 140,927,050.94 元,累计计提坏账
准备 72,242,893.72 元,恒久科技基于历史经验对客户发生损失情况进行分析判断,运用简便方法,参照历史损失经验,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固定准备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但当本期财务报告在客户历史损失发生较大变化时,未及时重新估计判断固定准备率是否恰当,我们无法就该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关于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消除的说明
针对上述保留意见,公司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其对 2022 年财务报告的影响,具体如下:
(一)子公司非正常采购交易
2023 年 5 月 11 日,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对该事项进行了立案,案号鼓公(经侦)
立字(2023)00018 号,认定为有犯罪事项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管辖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22 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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