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5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4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1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2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2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3
第六章 附则...... 3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订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搜寻人选,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证券投资部,证券投资部负责提名
对象的资料收集、整理以及初选名单的拟定和会议组织、会议材料保存等日常事务。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形成的议案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 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工作需要或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豁免通知期限。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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