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新农股份资讯
2024-04-24 20: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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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5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4 年 4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任职资格 ...... 2
第三章 提名、选举、聘任 ...... 3
第五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7
第六章 附则......8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该不低于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高级会计师或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等专业资质的人士)。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15 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
理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监督、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
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独董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经济或者其他的工作经验;

(五)按照要求参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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