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354:广发证券关于康美药业2015年公司债券重大事项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康美药业二审维持原判,驳回渤海信托全部诉讼请求
15康美债资讯
2022-10-27 17:2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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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10-2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重大事项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作为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面向投资者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相关约定,现就康美药业“15 康美债”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重大事项基本情况

康美药业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

康美药业于 2022 年 10 月 20 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
1453 号《民事判决书》,就公司与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信托”)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驳回渤海信托上诉,维持原判,具体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渤海信托与康美药业于 2019 年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
139,000.00 万元,2019 年 11 月 15 日,康美药业以股权转让款偿还了渤海信托
107,000.00 万元贷款,2020 年 12 月 7 日,康美药业通过《债务转让协议》向渤
海信托还款 15,300.00 万元。一审判决渤海信托享有对康美药业 33,972.52 万元的债权,康美药业承担 170.56 万元诉讼费。

后渤海信托因不服利息支付期间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对康美药业享有 46,764.00 万元债权,且诉讼费用由康美药业承担。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民终 145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渤海信托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68.14 万元由渤海信托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

广发证券作为“15 康美债”的受托管理人,将勤勉履行各项受托管理职责,
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广发证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康美药业上述事项的相关风险、相关公告以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其他投资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广发证券将持续密切关注上述重大事项对持有人权益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积极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在获悉上述事项后,及时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重大事项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盖章页)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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