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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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5年付息公告
由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 2012 年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 2015 年 2 月 9 日支付年度利
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
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发行人: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
2、 债券名称:2012 年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3、 债券简称: 12 鲁高速。
4、 发行总额:人民币 20 亿元。
5、 债券期限:10 年,自 2012 年 2 月 9 日至 2022 年 2 月 9 日;
6、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 债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利率 5.72%,按年付息。
8、 起息日:债券期限内每年的 2 月 9 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9、 付息日:每年的 2 月 9 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
作日)为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0、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2 年 4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于 2012 年 2 月 24 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11、 证券代码:上海证券交易所代码 122742 ;银行间市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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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0010。
二、 债权登记日
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5 年 2 月
6 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
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三、 付息办法
(一) 本期债券未上市部分,即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由一级托管客户持有的本期债券利息款,由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划付至一级托管客户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 从二级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
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该营业
部向该投资者付息;
(三) 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
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1、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和原托管凭证,如由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代
理人身份证和原托管凭证;
2、 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原托管凭
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
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
的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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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 投资者的托管凭证遗失或损毁,须按照原认购网点的具体规
定办理挂失手续,并于集中付息结束后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
明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4、 在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仍到原认购网点领取
利息;
5、 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请根据托管凭证
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
人。
四、 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以及本期债券发行公告、发行章程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
应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
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
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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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
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
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
利息应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请截至付息债
权登记日 2014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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