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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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0年付息公告
由
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 2012 年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 2020 年 2 月 10 日(本年度原
付息日为 2020 年 2 月 9 日,为休息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支付自
2019 年 2 月 9 日至 2020 年 2 月 8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
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发行人: 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
2、 债券名称: 2012 年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3、 债券简称: 12 鲁高速
4、 债券代码: 122742
5、 发行总额:人民币 20 亿元
6、 债券期限: 10 年
7、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 债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利率 5.72%,按年付息
9、 起息日:债券期限内每年的 2 月 9 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10、 付息日: 2013 年至 2022 年每年的 2 月 9 日(遇节假日顺延至
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1、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2 年 4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于 2012 年 2 月 24 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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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9 年 2 月 9 日至 2020 年 2 月 8 日
二、 债权登记日
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债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2 月 7
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
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三、 付息办法
(一) 本期债券未上市部分,即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由一级托管客户持有的本期债券利息款,由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划付至一级托管客户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 从二级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
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该营业
部向该投资者付息;
(三) 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1、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和原托管凭证,如由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代
理人身份证和原托管凭证;
2、 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原托管凭
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
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
的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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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 投资者的托管凭证遗失或损毁,须按照原认购网点的具体规
定办理挂失手续, 并于集中付息结束后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
明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4、 在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仍到原认购网点领取
利息;
5、 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请根据托管凭证
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
人。
四、 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以及本期债券发行公告、发行章程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
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
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
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
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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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
次性扣除
(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由财政部、 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关于境
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108 号)中要求,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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