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一期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0年付息公告
PR鹏铁01资讯
2020-03-12 00:00:00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0-03-12

2013 年第一期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0 年付息公告

由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3 年 3

月 25 日发行的 2013 年第一期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以

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开始支付自 2019 年 3

月 25 日至 2020 年 3 月 24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

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 债券名称:2013 年第一期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 证券简称及代码:PR 鹏铁 01,代码 124234

3. 发行人: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4. 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 50 亿元,10 年期

5.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13]201 号文件批准发行

6.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5.40%,在该品种债券存续期内

固定不变

8. 计息期限: 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3 年 3 月 25 日至 2023 年 3 月

24 日

9. 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14 年至 2023 年每年的 3 月 25 日 (上

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0.上市时间和地点: 本期债券于 2013 年 5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 本年度计息期限:2019 年 3 月 25 日至 2020 年 3 月 24 日,逾期

部分不另计利息。

2. 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5.40%。

3. 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

登记日为 2020 年 3 月 24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

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 付息日:2020 年 3 月 25 日

三、付息办法

1.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

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

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 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

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

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

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

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

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

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 咨询该二级

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 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13

年第一期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中对上述规

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 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 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