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3-12
2013 年第一期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0 年付息公告
由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3 年 3
月 25 日发行的 2013 年第一期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以
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开始支付自 2019 年 3
月 25 日至 2020 年 3 月 24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
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 债券名称:2013 年第一期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 证券简称及代码:PR 鹏铁 01,代码 124234
3. 发行人: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4. 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 50 亿元,10 年期
5.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13]201 号文件批准发行
6.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5.40%,在该品种债券存续期内
固定不变
8. 计息期限: 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3 年 3 月 25 日至 2023 年 3 月
24 日
9. 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14 年至 2023 年每年的 3 月 25 日 (上
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0.上市时间和地点: 本期债券于 2013 年 5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 本年度计息期限:2019 年 3 月 25 日至 2020 年 3 月 24 日,逾期
部分不另计利息。
2. 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5.40%。
3. 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
登记日为 2020 年 3 月 24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
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 付息日:2020 年 3 月 25 日
三、付息办法
1.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
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
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 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
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
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
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
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
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
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 咨询该二级
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 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13
年第一期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中对上述规
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 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 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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