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2019年付息公告
16中油03资讯
2019-02-27 00:00:00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9-02-27

证券代码: 601857 证券简称:中国石油 编号:临 2019-004

债券代码: 136253 债券简称: 16 中油 03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

2019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 2019 年 3 月 1 日

 债券付息日: 2019 年 3 月 4 日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或“本公司”)

于 2016 年 3 月 3 日发行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

债券(第二期)(品种一)( 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 将于 2019 年 3 月

4 日开始支付自 2018 年 3 月 3 日至 2019 年 3 月 2 日期间( 以下简称

“本年度”) 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

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 (第

二期)(品种一)

2、证券简称及代码: 16 中油 03(136253)

3、发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 127 亿元

5、债券期限: 五年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可[2015]2940 号文

7、债券利率: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票面年利率为 3.15%。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计息期限:自 2016 年 3 月 3 日起至 2021 年 3 月 2 日止。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存续期限内每年的 3 月 3 日 (如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6 年 3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3.15%。本次

付息每手“16 中油 03”( 136253)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31.50 元

(含税)。

三、 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8 年 3 月 3 日至 2019 年 3 月 2 日,逾

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3 月 1

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

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付息时间: 2019 年 3 月 4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9 年 3 月 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6 中油 03”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一) 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

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

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

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

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

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二)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

券利息划付给相应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

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

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

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

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 关于居民企业缴纳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