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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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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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19

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 住所: 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 368 号 B2229 室)

公开发行 2018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募集说明书

(面向合格投资者)

( 发行稿)

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8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募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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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募集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23 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2015 年修订)》及其它现

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编制。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封面载明

日期,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募集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主承销商已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承销商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因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

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公司债券未能按时兑付本息的,主承销商承诺,负责组

织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落实相应还本付息安排。

受托管理人承诺严格按照相关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及

受托管理协议等文件的约定,履行相关职责。发行人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的,或者公司

债券出现违约情形或违约风险的,受托管理人承诺及时通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

议等方式征集债券持有人的意见,并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主张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增信机构、 承销机构及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谈判,提起民

事诉讼或申请仲裁,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等,有效维护债券持有人合

法权益。

受托管理人承诺,在受托管理期间因其拒不履行、迟延履行或者其他未按

照相关规定、约定及受托管理人声明履行职责的行为,给债券持有人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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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披

露文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

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

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

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凡认购、受让并合法持有本次公司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

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本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

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受托

管理协议及债券受托管理人报告将置备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处, 并按中国证监会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方式予以公布,债券持有人有权随时查阅。

本期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

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

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投资者若对本募

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

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期债券时,应特别审慎地考虑本募

集说明书第二节所述的各项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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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中“风险因素”等有

关章节。

一、 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

“ 华数集团”) 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 20 亿元的公司债券已于

2017年 10月 23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894号文核准。

发行人本期债券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首期发行债券不超过 8 亿元(以下

简称“本期债券”),其余各期债券发行将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之

日起 24 个月之内完成。

二、 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为 AA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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