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七期)2019年付息公告
18电投07资讯
2019-09-09 00:00:00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9-09-09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七

期)2019 年付息公告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七期)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9月19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9月19

日至2019年9月18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 为保证付息

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第七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 18 电投 07(代码: 143807)

3、 发行主体: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 35 亿元

5、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为 3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6、债券利率: 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 票面利率为 4.34%。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7、计息期限: 自 2018 年 9 月 19 日至 2021 年 9 月 18 日止。

8、付息日: 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9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9 月

19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顺延期间兑付款项则不另计利息。

9、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8 年 10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兑付兑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8 年 9 月 19 日至 2019 年 9 月 18 日,

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债权登记日: 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9 月 18 日, 截

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

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付息时间: 2019 年 9 月 19 日。

三、付息办法

(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

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

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

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二) 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

业债券个人利息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七期)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

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

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

点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

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8电投07”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

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009年1月1日起施

行的《非居民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