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5186: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202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19蓝星02资讯
2021-12-17 17: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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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12-17

法律意见书
1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 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蓝星(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2021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 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 根据《中国蓝星(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19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
说明书》”) 和《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规定, 指派律师见证
了“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以
下简称“19 蓝星 02”) 2021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相关的文件和资
料。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一切原始文件、副本、
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有关
文件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副本、 复印件等材料均与正本或原始材料
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随本次会议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而使用,非经
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法律意见书
2
律师对本次会议依法进行了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
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会议通知并负
责召集, 债券受托管理人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中国蓝星(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第二期) 2021 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 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债权登记日、 召开时间、 投票表决期间、
召开地点、召开方式、 出席会议人员及权利、 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的登记办
法等。
本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 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以电子邮件(扫描件)
表决票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会议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15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会议的召开及登记出席本次会议债券持有人的资格及有效表决权
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规定, 本次会议须经超过持有本期债券未偿
还债券总额且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出席方可召开。
根据公司提供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及相关验证文件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见证
核查,登记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未达到本期债券未偿还债券总
额且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不符合《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中有关债券持有人会
议召开应满足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比例要求。 因此本次会议
未能有效召开。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 召集人资
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规定; 登记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代表有效表决权, 未达到《债券持有人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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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规则》 规定的本次会议召开应满足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
比例要求, 因此本次会议未能有效召开。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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