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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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反馈意见的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
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9 日向贵所申报了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的申请文件,根据 2019 年 1 月 24 日贵所《关于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反馈意见》,本公司会同有关中介
机构,对反馈意见所提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现回复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引用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 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
司 2019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申报稿)》中的相
同。
一、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主营业务包括 BT 项目建设业务。请发行人补
充说明开展的相关 BT 项目是否符合《 预算法》《 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
资行为的通知》( 财预[2012]463 号) 等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请主
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对前述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相关核查意见。
回复:
发行人说明:
1994 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 ”)第二十
八条规定, “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
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
2014 年修订的《预算法》将原第二十八条修订为第三十五条,该条规定, “地
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
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 可以
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
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
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除前款规定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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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财政部等四部门于 2012 年 12 月 24 日出具《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
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 号)( 下文简称“463 号文”), 463 号文规定“除法
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
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 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对符合法律
或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确需采取代建
制建设并由财政性资金逐年回购( BT)的,必须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偿债能力
等,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落实分年资金偿还计划。 ”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 本公司承接的 BT 项目为漳州市迎宾路(立交
桥至漳州高速公路口)道路改造工程 BT 项目(下称“迎宾路 BT 项目”)和国道
324 线漳州新江东大桥及接线工程 BT 项目(下称“新江东大桥 BT 项目”), 除上
述两个项目外, 公司无其他 BT 项目。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上述两个
BT 项目尚有金额约为 0.40 亿元的剩余尾款未回款。
迎宾路 BT 项目于 2012 年 8 月 7 日签订 BT 投资建设合同,早于 463 号文出
具日。 新江东大桥 BT 项目于 2013 年 1 月 8 日签订 BT 投资建设合同, 该项目为
公路 BT 项目,属于 463 号文所规定的“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
债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 2014 年修订《预算法》之前,我国《预算
法》并未将举借政府债务的方式限定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因此迎宾路 BT 项目
及新江东大桥 BT 项目在合同签订时并不违反当时有效的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本公司开展的相关 BT 项目符合《预算法》《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
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 号)等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主承销商核查意见:
1994 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 ”) 第二十
八条规定, “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
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
2014 年修订的《预算法》将原第二十八条修订为第三十五条,该条规定,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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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
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 可以
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
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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