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康生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盈康生命资讯
2024-04-25 16: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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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300143 证券简称:盈康生命 公告编号:2024-030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以下简称“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规定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3 年 10 月 25 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
21 号,以下简称“17 号准则解释”),其中“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 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要求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内容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是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变更前公司实施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 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实施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颁布的 17 号准则解释相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相关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 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公司自上述文件规定的适用日期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2、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

(2)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 6 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 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
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二)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本解释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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