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0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为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向股东进行权益分派,公司应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
2、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未来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3、公司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应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原则),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情况下;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的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资金安排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且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4)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为正值。
(5)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6)现金分配金额应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财政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5、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 10 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 1 股。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应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综合考虑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发展目标和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明确三年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期间间隔等内容。若公司未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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