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金力泰资讯
2024-04-11 18: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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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11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273 号

关于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化学工业区楚工路 139 号;

袁翔,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严家华,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

景总法,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汤洋,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时任董事会秘书;

隋静媛,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61 号),经查明,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泰”)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金力泰全资子公司上海金力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参与实质为资金融通业务的虚构黄金贸易,一是将前述业务涉及的相关黄
金制品计入存货,虚增 2021 年末存货 25,798.96 万元,占 2021
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28.32%,导致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是将前述业务形成的购销差额计入收入,虚
增 2022 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 1,038.99 万元,占 2022 年第一季度
营业收入的 6.11%,导致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金力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

金力泰董事长兼总裁袁翔,时任副总裁严家华,时任董事景总法,董事、副总裁、时任董事会秘书汤洋,财务总监隋静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能保证定期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金力泰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 年修订)》第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
决定:

一、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袁翔,时任副总裁严家华,时任董事景总法,董事、副总裁、时任董事会秘书汤洋,财务总监隋静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金力泰、袁翔、严家华、景总法、汤洋、隋静媛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金力泰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对于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计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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