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安诊断: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4年4月)
迪安诊断资讯
2024-04-19 2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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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0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4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
务,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建立健全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包括上述标的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或是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应以其自有账户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应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公司应科学调度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资金,并应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负责审查金融衍生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品交易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金融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事宜。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额度内,由公司管理层确定具体的金额和实施时间。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前,需成立由公司董事长牵头,以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部负责人、审计部负责人和投融资领域负责人等组成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评估金融衍生品的交易风险,分析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编制金融衍生品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及时上报突发事件及风险评估变化情况。金融衍生品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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