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莱应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新莱应材资讯
2024-04-25 19:30:48
  • 1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4-04-26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
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成

立于2012年2月(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注册
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首席合伙人为梁春先生,拥有
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我国最早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以及首批获得 H 股企业审计资格的事务所之一,具有近30年的证券业务从业经验。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总数7,781人,其中合伙人270人, 注册会计师1,471人;注册会计师中,超过1,00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第五届第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
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2023年实际工作情况洽
谈确定审计报酬。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
力,在为公司提供2022年度审计服务的过程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
准则,恪尽职守,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其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从专业
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拟继
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二、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2023年年报工作安排,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
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查阅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记录,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均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 认为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拟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3年12月26日,审计委员会通过现场会议形式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召开审前沟通会议,对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三)2024年3月25日,审计委员会通过现场会议形式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召开工作沟通会议,对2023年度审计调整事项、审计结论、专委会关注事项进行沟通。审计委员会成员听取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审计内容相关调整事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报告的出具情况等的汇报,并对审计发现问题提出建议。


(四)2024年4月2……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