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德威退_监管函
德威退资讯
2023-02-20 12:47:24
  • 7
  • 9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3-02-20

1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于对签字注册会计师杨力生、

印爱杰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 2023〕 第 18 号

杨力生、印爱杰: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 65 号)查

明的事实, 你们在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德威新材”) 2018 年至 2019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 年至 2019 年期间, 德威新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

用德威新材资金, 为此, 德威新材实施了虚增票据行为,且

未披露货币资金余额受限情况。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 (以下简称“立信所”)作为德威新材 2018 年至 2019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在相关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必要的

职业怀疑,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未勤勉尽责, 出

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你们为德威新材 2018 年、 2019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

一、对德威新材通过关联方实施舞弊事项相关风险的审

计程序存在缺陷

2

在对德威新材 2018 年财务报表审计中, 针对关注到的

苏州菲尔普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尔普斯”)

等供应商与德威新材控股股东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德威投资”) 注册地址相同、 德威新材对菲尔普斯采

取预付款的方式以及德威新材与菲尔普斯缺乏与资金往来

相应的货物流转等异常情况,立信所的风险评估程序存在缺

陷,未就关注到的异常情况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

二、 对货币资金的实质性审计程序不到位

在对德威新材 2018 年财务报表审计中,立信所对货币

资金的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截止测试执行不到位。

未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 12 月 31 日和 1 月 1 日两日的收支情

况进行核查和验证,截止测试执行不到位,未能获取充分、

适当的审计证据。二是访谈提纲设计存在缺陷。 针对 2018

年 12 月 31 日德威新材民生银行账户收到菲尔普斯预付款退

回 3.92 亿元, 2019 年 1 月 1 日全额转回菲尔普斯的情况,

在对菲尔普斯的访谈过程中,注册会计师仅询问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双方业务往来的基本情况、 2019 年的业务货款支付、

发货结算情况,未明确询问菲尔普斯期末退回 3.92 亿元预

付款的原因,审计底稿未见现场询问并查阅菲尔普斯与德威

新材就退回预付款协商的相关记录。立信所未勤勉尽责,访

谈提纲设计存在缺陷,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 对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应对措施存在缺陷

在对德威新材 2018 年财务报表审计中,立信所将银行

承兑汇票识别为特别风险,并以实施实质性程序为主,但对

3

银行承兑汇票实施的实质性审计程序存在缺陷。一是走访程

序执行不到位, 在实际执行审计程序时,未走访以票据支付

货款的上海巨科化工有限公司等客户, 未按审计计划要求实

施走访程序,走访过程中并未对供应商能够提供价格优惠的

理由、货源等具体信息进行了解,走访提纲设计存在缺陷。

立信所未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就相关票据问题获取充分、适

当的审计证据。 二是未能恰当应对银行承兑汇票转让背书流

程缺少德威新材背书信息的异常情况,未实施恰当的审计程

序就德威新材对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权利获取充分、适当的

审计证据。

四、 对商业承兑汇票的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

在对德威新材 2019 年财务报表审计中,立信所对商业

承兑汇票采取的实质性审计程序存在缺陷。一是未关注到德

威新材商业承兑票据不合规的情况, 未向管理层和出票方询

问,审计程序不充分、不恰当。二是未对商业承兑汇票的兑

付能力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在走访过程中,立信所发

现菲尔普斯、苏州乾威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

乾威”) 和扬州正威科技产业公司财务状况不佳,均处于亏

损状态,两家公司没有收入,另一家公司只有 290 万元房租

收入; 2019 年德威新材与苏州乾威等公司多次存在退旧票据

再收新票据的情况。立信所未对发现的疑点获取充分适当的

审计证据。 三是未对专家的工作进行适当评价,对利用专家

工作的审计程序存在缺陷。立信所聘请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江苏至誉”) 就关联关系出具律师意见函。 江苏

4

至誉曾受聘于德威新材,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费用由德威新

材支付。 律师通过企查查等公开信息,确认德威新材与相关

客户和供应商不存在股权和人员上的关联关系, 未关注到菲

尔普斯、德威投资等注册地址相同的异常情况。立信所未适

当评价律所独立性,未评价律师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

对利用专家工作的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你们作为德……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