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克奥迪: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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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6 11: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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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16


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 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 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议事机构, 主要负责对拟
任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节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由全体委员
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
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公司董事会应尽
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 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
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节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 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
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
定, 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 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总经理候选人提名的建议。

第四节 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会议通知应采用书面方式, 包括以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通知以
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
达日期; 以传真方式送出的, 发出之日即为送达日期; 以信函方式送出的, 自
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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