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4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本公司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国家证券主管部门和《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和管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从事与本制度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制度要求。
第二条 公司在与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公开、公平、公正、等价有偿;
(三)对必要的关联交易坚持确定价格公允;
(四)如实、及时披露有关关联交易;
(五)关联人回避表决。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第五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或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
关联人:
(一)因与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
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业务管理系统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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