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雷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金雷股份资讯
2024-04-23 19: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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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4


金雷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
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金雷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两名,
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 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及其实施;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
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 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 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 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
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 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
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 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
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
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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