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雷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金雷股份资讯
2024-04-23 19: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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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4


金雷科技股份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雷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金雷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规定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监管机构咨询。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用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消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
由。

第六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与内容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而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四)中国证券会、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
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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