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杰智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东杰智能资讯
2024-04-23 20: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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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4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
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普通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以下担保事项:

1.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规则第三条第十三项 2-5 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如下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数,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规则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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