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05
湖 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 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2024 年 3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虽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股东。
第三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五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
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 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 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
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
的资金和资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出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不得代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
(三)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债权;
(四)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公司不得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 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 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并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关联方资金占用防范措施
第九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
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
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有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负责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是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相关责任人,前述人员统称为资金占用的责任人。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责任人应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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